队伍建设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1日 点击次数:1452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

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湘科院党字〔2009〕2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 加强和改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使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增强学生工作的实效,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专职学生辅导员制度,学生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党政干部的重要人才资源,是学校党政选派出来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政工干部和德育教师,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光荣使命。

第三条  辅导员实行使用、管理、培训在系的管理体制,学生工作部(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职权设置,在校内安排或调整辅导员的具体岗位。

第四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校辅导员的队伍建设和培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辅导员条件,面向校内外招聘辅导员。会同人事处对辅导员的任用资格进行审定,指导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辅导员工作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的使用、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和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和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

2.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勤奋工作、爱岗敬业;诚实友善、乐于奉献;热爱学生、献身教育;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行为。    

3.具有较好的教师素质、较强的奉献精神和从事学生辅导员工作的能力。善于并能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策划、管理、协调和表达等能力;有较强的独当一面的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4.辅导员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者德才兼备、综合素质高并有从事学生工作相应特长(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取得名次有获奖证书)的本校优秀本科生;普通话达到二乙水平;文科毕业生计算机通过一级考试,理科毕业生计算机通过二级考试;英语水平达到本校规定的过级分数要求。

5.五官端正,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自愿从事辅导员工作并热爱辅导员工作,自愿遵守各项辅导员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思想教育工作

(1)在学校党政和系部的领导下,制定、开展所辅导年级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计划,并督促各班主任落实。

(2)制定所辅导年级大学生的道德观、心理健康、恋爱观、文明修身、安全防范、遵纪守法、维护稳定等常规教育计划和工作的实施,并督促各班主任落实。

(3)参与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中心的工作,并参与对心理危机个案的干预过程。

(4)参与、协助班主任抓好入学教育、军事教育、毕业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工作。

(5)实名上网开展对所辅导年级大学生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6)抓好所辅导年级大学生的宿舍园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宿舍园区文化建设、党团建设并参与宿舍园区学生党团支部活动。

(7)抓好所辅导年级学生党员、团员的先进性教育工作;配合党总支和班主任做好所辅导年级学生党员、团员的发展工作。

(8)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对所辅导年级学生的情况调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项或综合调查,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现状和动态,有针对性地对所辅导年级的大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9)每期至少为学生举办一次思想政治教育报告会,并兼任“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工作。

2.学习辅导工作

(1)协调所辅导年级班主任开展好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动力、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的工作。

(2)协调所辅导年级班主任开展好引导学生进行专业学习、学术研究、素质拓展、考研考证、社团活动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协调所辅导年级班主任开展好引导学生进行的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和创业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4)协调所辅导年级班主任开展好创建优良班风、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先进党团支部等“争先创优”活动及建设优秀班级、优秀寝室、优秀党团支部等的建设工作。

(5)积极发挥所辅导年级学生党员、团员、干部在优良学风、班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3.学生管理工作

(1)负责所辅导年级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及时做好所辅导学生的学籍异动登记工作。

(2)负责所辅导年级学生的基本情况、学业成绩、奖惩、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学生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建好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3)入住学生宿舍,加强对所辅导年级学生的宿舍园区的管理工作,不定期开展晚点名和查寝工作,认真做好《辅导员工作日记》登记填写工作,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将有关问题和隐患向系里汇报。

(4)了解掌握学生的纪律表现和学习情况,负责对所辅导年级学生的预警工作,并及时向系里汇报。

(5)负责所辅导年级学生党员、团员、干部的管理与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所辅导年级学生开展“三下乡”、敬老爱幼、社区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7)负责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排查、清除各种安全隐患,维护校园稳定工作。

4.就业指导工作

(1)负责所辅导年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帮助学生提前作好职业生涯规划,端正就业观念为成功就业打好基础。

(2)负责所辅导年级学生的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教育,帮助学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组织开展就业和创业知识、方式和方法的教育和引导,不断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3)负责所辅导年级学生的就业心理辅导、咨询和测评,帮助学生保持健康的就业心理,帮助有就业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矫正,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质量。

(4)负责制订所辅导年级学生的就业工作服务计划,组织开展就业市场调研和就业市场建设工作,加强就业基地建设,努力扩大就业渠道,负责就业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应聘活动。

(5)负责所辅导年级学生的就业协议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及就业跟踪调查与就业率统计和相关分类统计工作。

(6)协同班主任做好所辅导年级学生毕业时的信息审查及有关档案的整理、审查和鉴定工作。协同帮助做好学生毕业离校工作。

5.招生工作

(1)协助所在系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本系相关专业的实际,有效地组织市场需求和生源分析调查,合理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2)协助和参与学校招生宣传,负责本系网上录取、新生入学、生源统计等工作。

6.完成校学生处、团委和所在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的聘用

1.辅导员的选拔聘用程序,具体包括如下四个环节:

(1)应聘人员来校报名、信函报名或网上报名;

(2)参加并通过招聘考试;

(3)通过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院团委及用人单位的联合考察;

(4)学校同意聘用并与学校正式签约。

2.辅导员的聘用期限

专职学生辅导员的首聘试用期为半年,经试用考核合格,正式签约,聘期为三年半,再次续聘期为四年,以后续聘每次聘期均为四年。每次聘用期内,凡考核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辅导员在首聘期间,不得转至其他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转至校内其它岗位,须按学校有关人事制度办理。

3.自首聘之日起,两年内不准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聘期内未经学校批准考上博士研究生离岗者,视为违约。

第八条  辅导员的配备、管理及考核

(一)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1.根据国家教育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原则上每个年级配备一名辅导员。超过一千人学生的系,设专职分团委书记一名。

2.各系每学期第一周将辅导员的分工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3.辅导员工作岗位在系,对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和相关系负责。  

4.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统一安排、调配辅导员工作岗位。

5.辅导员前四年原则上必须入住学生宿舍,四年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辅导员的考核

1.各系、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团委每年按《湖南科技学院辅导员考核细则》对辅导员从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对辅导员的考核采取目标考核和过程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分系述职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目标考核和过程考核并重,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并重。目标考核和过程考核相结合,即既考核其工作效果,又考核其在岗履职情况。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即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50%的分值。分系述职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即辅导员分散到所在系述职但不占所在系的考核评优指标,不把辅导员计入各系的总人数内;集中考核,即将全校所有的辅导员集中起来考核以确定等级。

3.辅导员的考核程序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个程序:

(1)日常考核程序。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由各系、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团委负责记载各位辅导员的日常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工作效率、工作业绩、工作失误、在岗缺岗等情况。

(2)年度考核程序。在年底进行,具体的程序如下:第一,个人根据考评内容和指标,进行年度自我总结,并在所在系述职;第二,所在系拿出本系对辅导员的考核等级建议,作为辅导员考核小组对辅导员集中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由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等组成的辅导员考核小组对辅导员集中考核,确定考核等级;第四,主管院领导审核;第五,学校审批。

4.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优秀者,由考核小组按10%的比例报学校评优并嘉奖。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5.学校每年评选“十佳辅导员”,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予以奖励,并作为其今后晋升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辅导员的待遇

1.辅导员自正式聘用之日起,享受校内同级职专任教师待遇。辅导员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及系内二次分配酬金,使其实际收入不低于本系同级职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辅导员的校内岗位津贴依据考核结果按档发放。按学校校内津贴发放方案,同工作年限的辅导员应套档为基本档,评为优者,在基本档的基础上往上跳一档;评为合格者,享受基本档;评为不合格者,由基本档往下调一档。

2.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期间免交水电费,但不再享受学校的水电补贴。四年后,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学校给予辅导员(含分团委书记、系里未达到副处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每年10个月每月60元的通讯费补助,辅导员必须做到全天候开机。

3.辅导员因工作表现可以提干或按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要求申报不同级别的职称,其待遇随提级或晋职升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考察任用程序,辅导员转正后工作满两年,经考核成绩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又有工作岗位可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副科满两年后,经考核成绩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又有工作岗位可享受正科级干部待遇;正科满3年后,经考核成绩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又有工作岗位可享受副处级干部待遇。

4.辅导员连续聘满8年,经考核合格后,可纳入学校正式编制。

5.辅导员正式聘用后,根据需要符合任课教师条件的可以适当兼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或相关专业课教学工作,但周课时原则上不得超过4课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及相关教学系要为辅导员的教学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辅导员的培养

1.学校按照专业化、专家化的目标培养辅导员。

2.学校对辅导员的培训采取学校培训和系部培训相结合、在岗岗位培训和短期脱产培训相结合、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选派、组织优秀辅导员外出学习、培训;学校每年举行一次校内辅导员的集中培训,培训费用由学校负担。

3.辅导员正式聘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条件的可转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符合专业课教师任职条件的可转任专业课教师。

第十一条  附 则

1.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专职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科技学院关于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湘科院党字〔2005〕11号)同时废止。

                                   20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