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

湖南科技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0日 点击次数:646
  

 

湖南科技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办法

湘科院校字〔201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中共湖南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卫生厅 共青团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湖南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湘高工委发〔2005〕5号)和《湖南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湘科院院字〔2006〕26号)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为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和相关人群提供有效的危机干预服务,减少或避免心理危机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关心爱护学生,坚持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认真分析大学生心理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启动大学生危机预警干预机制,切实抓好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心理学、心理咨询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全方位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及转介,使其症状得到缓解、持久消失或及时得到诊治,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四条  各系领导、心理辅导员、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及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应在主管校领导和学生处负责人的指导下,参与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干预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辅导员及班主任是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骨干力量,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保密性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干预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干预对象为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发生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如离家(校)出走、情感危机、学习障碍、抑郁状态、冲动行为、遭受暴力或意外伤害、生活中的重大丧失、酗酒、吸毒、自伤、自杀、精神异常、意识障碍导致的各种行为危机以及急性药物中毒等。

第七条  高危对象。对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高危对象(A 级)予以干预和监控:

1.精神障碍患者;

2.情绪低落、长期抑郁等,中度以上抑郁症、躁狂症患者;

3.遭受自然灾害、暴力、绑架、强奸等重大创伤事件并出现创伤后应激症状者;

4.发生家庭变故或患严重躯体疾病者;

5.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并经常产生自杀意念者;

6.存在明显的攻击性倾向或行为,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7.丧失或长期缺乏社会支持系统者,特别是丧失或长期缺乏家庭支持系统者;

8.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9.有明显人格缺陷者。

第八条  重点对象。对近期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对象(B级)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曾谈论过自杀,直接或间接有过自杀、出走的暗示或威胁,亲友中有自杀行为或自杀意图者;

2.具有明显的外部精神刺激,如考试多门不及格、评优落选、竞选受挫、失恋、家庭纠纷、人际关系危机、严重的身体疾患等,并有强烈的心理冲突或心理症状体验者;

3.自责自罪、有强烈的罪恶感和无用感、缺乏家庭温暖、父母离异、被人遗弃、家庭经济困难等,中度以下抑郁症患者; 

4.经过治疗已复学的精神病患者,或曾有过精神障碍的心理疾病边缘的在校学生;

5.性格孤僻内向,与周围同学缺乏情感交流,拒绝社会、学校的人际交往和各种集体活动,丧失社会心理支持等人格障碍患者;

6.缺乏明确的生活目标,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不满,对今后的学习、就业沮丧绝望,严重自卑,看不到“出路”者;

7.长期存在睡眠障碍者。

第九条  对中度及以下其他心理问题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日常关注对象(C级),进行积极的关注和引导。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应积极配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普及心理健康知识,针对学生存在的环境适应、人际交往、恋爱与性等常见心理问题,开展讲座、班会等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知识宣、教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提高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第十一条  应多关心、支持学生干部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文化活动中。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氛围。

第十二条  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档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针对普查结果进行初步筛查。各系应根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供的筛查结果,积极组织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做好进一步的访谈、排查工作,并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根据进一步的排查情况,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访谈工作,并做好记录,将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做为重点关注对象,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具体见预警制度)。通过制定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告制度和心理危机干预分级报告制度,随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状况。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心理健康服务部、班级心理委员、信息员等学生干部的朋辈心理辅导作用,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机制(具体见预警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早发现、早报告、早严判、早预防、早控制,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对有心理危机倾向及危机干预愈后学生实行动态管理,长期跟踪随访,密切关注,直至完全恢复正常(具体见后期跟踪)。

  

第四章  预警制度

第十六条  危机是当人们面对重要生活目标的阻碍时产生的一种状态。它是个人无力应对遭遇的困难和境遇,无法对境遇做出有效的反应,而出现一段时间内的解体和混乱。学校建立心理危机预警干预五级网络系统,即寝室(信息员)——班级(心理委员)——系级(心理专干)——校级(心理中心)——专科医院(永州市精神病院)。全校所有教职工或学生一旦发现出现危机状况的学生,应及时将该信息按预警系统逐级上报或直接上报至学校心理咨询中心。    

第十七条  早发现

寝室是学生心理危机信息收集的第一级,班级是信息收集的第二级。寝室长作为信息员应每周向本班心理委员汇报本寝室学生的心理状态,心理委员每周将本班出现心理问题的学生情况汇总报至班主任处。心理专干、班主任及辅导员应定期下到班级、寝室,主动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

第十八条  早报告

1.班级心理委员、寝室信息员在平时生活中要多关注周围同学的心理、行为表现,每周将本班学生状况向班主任老师汇报一次。如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行为异常,应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或心理专干、系学工负责人报告。

2.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班主任要每月将本班重点关注学生情况汇总报给心理专干,心理专干每月将本系重点关注学生情况报到心理咨询中心。

3.如发现重点关注以外的学生出现明显的心理、行为异常时,要迅速将该生情况向所在教学系及心理咨询中心报告。报告同时,教学系应迅速拿出具体方案,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

第十九条  早严判

1.辅导员及班主任对上报的危机信息进行核实与收集,及时联系有心理危机学生的同学和家长,从多方面了解学生的日常生活状况、言语行为、人际交往、精神状况等,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根据了解的信息判断学生心理危机状况的严重程度,主要看该学生是否有自知力,社会功能是否受损,情绪反应、精神状况是否异常等,并依据有关心理学的知识进行判断。

3.各系应根据判断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如进行干预和及时转介等,及时将了解的信息和干预方案汇报给主管校领导,听取上级领导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早预防

1.认真组织好每年的新生心理普查工作,对初步筛查出疑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访谈及密切关注,做进一步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确定重点关注对象。

2.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各系、心理咨询中心分别通过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对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3.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每月将各系重点关注学生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参与学生心理辅导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确认为心理、行为异常的重点关注对象,班主任或辅导员每周至少谈话一次,并做好记录。

4.在全校范围内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自我调节意识。

5.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及时解决大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

6.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与研究。

第二十一条  早控制

1.针对每个重点关注学生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心理辅导方案,并根据该方案进行跟踪辅导。心理专干应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做好本系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并检查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每月将本系重点关注学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心理咨询中心,遇到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

2.各系在对重点关注学生进行跟踪辅导时,如效果不好或学生出现较大的情绪波动或压力时,应转送心理咨询中心由咨询教师进行咨询,咨询期间班主任、辅导员及心理专干密切配合,必要时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该生工作。

第五章  干预机制

第二十二条  “五个一”工作机制。一旦发现有学生出现危机状况,学生处及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应立即起动危机干预预案,并按“五个一”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1.一个患者。一旦发现某学生出现情绪波动较大,行为、精神出现异常,应确定该生为危机干预对象。

2.一套班子。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心理中心专职教师及学生干部或朋辈辅导员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对当事人开展干预工作。

3.一个领导。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危机干预小组领导,指导负责整个危机干预工作。

4.一套方案。针对该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干预方案。包括对学生24小时看护、监管,立即通知其家长来校共同处理。 

5.一抓到底。对出现危机状况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干预或转介治疗,危机解除后,也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心理咨询及重点关注,直至完全恢复。

第六章  危机干预及转介

第二十三条  确定问题。通过观察和倾听,迅速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时将情况转告相关系部的老师。各系立即制定危机干预方案并建档,同时将情况报告给学工部负责人和主抓学生工作的副院长。

第二十四条  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有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通过进一步沟通,得到有自杀倾向者不再自杀的承诺,并将有自杀倾向者托付给家长。心理咨询中心及系级心理专干对有自杀倾向学生进行跟踪辅导,直至恢复正常,方可结束干预。

第二十五条  保护当事人安全。学生的生命安全是危机干预的核心任务。当学生处在严重心理危机状态时,应给予心理、精神支持。争取与其保持沟通与交流,注意有选择地多倾听、多肯定,使自杀者有充分的心理宣泄。同时,帮助有自杀倾向者调整思绪,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为其减轻焦虑;为有自杀倾向者提供一个对所关心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应付机制,减轻其心理冲突,矫正其情绪失衡,给当事人以适当激励,使其有足够的信心,坚信自己有处理危机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重心理问题的高危对象,各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共同处理。对于精神异常、躁狂、重度抑郁、自杀倾向、自残或伤人等危机现象者应由家长转送至专科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坚持学习的,应由家长陪伴监护或由家长定书面安全协议,各系成立监护小组严密监护。

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中度心理危机现象但能保证正常学习者,各系应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宿舍同学组成的帮护小组,对该生进行全面帮护,并且密切关注该生是否出现情绪、行为的异常表现,防止自杀或出走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不得将资料交给无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八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向所在教学系提供专科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由学生处审查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各系要根据情况,将复学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跟踪辅导,密切关注其心理行为变化,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作好相关的记录定时上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而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辅导员、班主任应将其定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密切关注,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对其进行定期心理辅导和谈话,定期做好心理状况评估,做好记录按时上报。

第三十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组织人员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系心理专干、辅导员、班主任,指导各系制定帮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对因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每月与学生或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学生在家或医院治疗或恢复情况,做好记录并按时上报。

第八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管理是新时期高校大学生政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我校实行大学生危机干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是发生大学生自杀、出走事件的教学系,要按照本办法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属出走的,要跟踪报告寻找情况;严禁瞒报、漏报或迟报,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发生学生自杀或出走事件的学生班级一律取消当年校级及以上评优资格;同时,取消相关辅导员和班主任当年校级及以上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误,如不上报、不按“五早”和“五个一”工作机制的要求抓落实,工作方法不对,工作措施不力而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是各自负责学生的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要纳入学生工作考核指标评估体系,配套考核细则另行拟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年四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