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

湖南科技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9日 点击次数:1331
  

 

湖南科技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有效预防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校园的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校内交通纠纷的处理,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二章 校园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四条 凡进入校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含非机动车)和行人,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文明礼让。

    第五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六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违规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当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保卫处工作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并及时将情况上报领导。

第八条 在校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使用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擅自使用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给予记过处分,出现安全事故,加重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所有机动车辆均应限速行驶。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机动车辆严禁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非机动车辆严禁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十一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学校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进入学校的所有车辆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楼地下车库为学校办公室专用停车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十三条 校外非公务车辆严禁在校园内停放。确需在校内停放的,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五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或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等待交警处理。

    第十七条 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公安交警部门报案。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违章行驶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擅自占用校园道路或不按规定停车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初次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经教育不予纠正的,参照《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