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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1日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相关部处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违纪和学籍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加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审查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任期三年,可以续聘。申诉委员会委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学校予以调整。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在申诉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予以解聘,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徇私舞弊的;

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的;

侮辱、处罚当事人的

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的

索取、收受贿赂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 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生本人受到的警告、严重警告、记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的申诉。

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在 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诉委员会公室决定是否受理。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学校作 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基本情况;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申诉人不具有申诉资格的;

超过申诉期限的;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内没有补正的

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的;

已经提请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司法机关已经裁定的。

四章 申诉的处理

二条 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有权对申诉所涉及的事项进行 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进行处理。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三人组成,具体人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排,并确定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长。

四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 ,应当报告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并说明理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从申 委员会委员中另行安排人员参加。

五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对申诉的处理实行书面审理,必要时经申诉委 会办公室安排可到被申诉部门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和进行取 证,被申诉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六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处理决及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在成立之日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定维持;

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十七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少数组成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见时处理意见应当按照组长的意见作出。

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 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签名。

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 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

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可直接予以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 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 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一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查工作。

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但听证只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申诉听证会的举行与否由学生申诉处理复查小组决定。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各一人,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听证员。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复查小组组长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并负责听证会的筹备与组织。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向申诉委员会主任报告申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举行听证2日前,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会基本组成人员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诉人,由申诉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须在举行听证前1日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申诉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申诉人进行陈诉和申辩,提出申诉的理由;

(三)违纪处理部门人员提出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及处分结果;

(四)听取申诉人的最后陈诉;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申诉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申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学生申诉工作小组应立即进行讨论,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听证决定。

本规定由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负责解释。

本办法于2022年6 27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自行废止。